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條規定:“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請問, 具體時間節點是什么時候?
答:
針對農用地、草地、林地等地塊變更用地性質的應在前期完成土地變更手續。地塊變更辦理需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 開展地塊調查,若僅需要開展第一階段調查時,參照貴州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貴州省建設用地地塊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編制模板(試行)的通知》進行,(貴州省生態環境廳,黔環土【20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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