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凌霄環境監測中心提供:環境保護標準體系 國家(GB、HJ)、地 方(DB)
五類質量、排放、監測、管理、基礎八要素:水、大氣、土壤、固廢、 噪聲與振動、生態、放射性物質、電磁輻射 水 大氣 土壤 固體廢物 噪聲與振動 生態
放射性物質電磁輻射領域種類層級環境質量標準污染排放標準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環境監測標準環境管理規范環境基礎標準頂天立地惠民求實創新奉獻排放標準制度大氣污染防治法標準制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以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為依據。
標準實施: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 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
禁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標準的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
違法責任:超標排放或超總量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關閉。
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日連續處罰。排放標準制度 水污染防治法 標準制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補充或加嚴制訂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標準實施: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