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排污許可證的辦理,根據暫行規定申請排污許可證分兩步:
首先排污單位應當在申請之前對主要申請內容進行公開。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擬申請的許可事項、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申請前信息公開可以通過信息平臺或者其他規定途徑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進行,公開時間不少于5日。
然后排污單位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有核發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通過平臺印制的書面申請材料。排污單位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有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
排污單位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排污口和監測孔規范化設置的情況說明;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號,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要求,經地方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法律法規的其他材料。
此外,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還應提供納污范圍、納污企業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上述材料也可以適當簡化。
哈爾濱排污許可證的辦理需嚴禁認真辦理過程復雜涉及眾多責任及法律義務,建議咨詢黑龍江凌霄環境監測公司進行進一步了解具體詳細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