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知:2018年實施的新三大環保法律法規
【央廣新聞】當前我國環保方面新的法律法規分為“新《水污染防治法》、新《環境影響評價法》、新《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三部分。
新《水污染防治法》部分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修改后的法律已于2018年1月1日施行。那么,新《水污染防治法》的亮點有哪些,讓我一同來看看吧。
1.增加了關于實行河長制的規定
河長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項制度創新,也是我國水環境治理體系和保障國家水安全的制度創新,新修改的法律相應增加了河長制的內容。
新《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條規定: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2.實施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污水、廢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3.加強農業、農村水污染治理
新修改的法律規定,國家支持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推進農村污水、垃圾集中處理。同時規定,制定化肥、農藥等產品的質量標準和使用標準,應當適應水環境保護要求。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4.加強飲用水的管理
針對飲用水安全,新修改的法律規定,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質檢測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向社會公開一次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同時規定,飲用水水源發生水污染事故,或者發生其他可能影響飲用水安全的突發性事件,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向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5.加強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修改后的法律加大了違法排污的處罰力度。若企業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等情況,將被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面臨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若情節嚴重,還可能被責令停業、關閉等。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部分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以下簡稱新《環評法》)自去年9月1日施行。作為從源頭預防建設項目污染和破壞生態最重要的一項環保法律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一直是環境管理制度的核心抓手。新《環評法》主要有以下六大修改內容:
1. “未批先建”最高罰款二十萬元改為總投資額的1%至5%;
2. 為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審批流程,修改后,不再將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作為環境影響評價的前置條件;
3.環評行政審批不再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將環評審批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核準同時進行,但仍須在開工前完成;
4.取消了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預審,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5.增加了根據規劃環評結論和審查意見對規劃草案進行修改完善等規定,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審查小組提出修改意見的,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應當根據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和審查意見對規劃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和審查意見的采納情況作出說明;不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將第十八條第三款修改為:“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包含具體建設項目的,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應當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應當根據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意見予以簡化!
6.將環境影響登記表審批改為備案,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新《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部分
新《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2號,以下簡稱《條例》)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
新舊條例明顯不同就是取消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行政審批事項,環保設施竣工驗收主體由環保部門轉為建設單位。具體條文如下:
1.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按照環境保護部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
2.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除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