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有關工作
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綏芬河市住建局、撫遠市住建局,省農墾、森工總局住建局:
按照住建部辦公廳《關于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建辦科[2015]53號)文件要求,為促進我省綠色建筑快速健康發展,積極轉變政府職能,逐步推行綠色建筑標識實施第三方評價,現就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我省綠色建筑標識項目由綠色建筑評價機構,在進行科學、公開、公平、公正評價的基礎上,以評價機構的名義對通過審定的項目進行公示、公告和頒發證書、標識。申請綠色建筑標識應堅持自愿的原則,不得強制要求。
二、我省綠色建筑評價由綠色建筑評價機構負責。省住建廳負責對我省綠色建筑和綠色建筑評價機構的管理。通過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對標識項目進行抽查等方式,促進各市地落實國家和我省綠色建筑政策、要求,不斷提高評價機構評價質量。
三、綠色建筑評價機構按照《黑龍江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23/T1642-2015)執行,保障性住房的綠色建筑評價標準按《綠色保障性住房導則》執行。
四、綠色建筑項目取得設計標識后,一年內未開工建設或發生設計變更導致綠色建筑相關要求降低的,評價機構應重新進行評價,并及時重新公告評價結果。已經竣工驗收投入使用的項目,不應再申請綠色建筑設計標識,評價機構也不應受理進行設計標識評價。項目獲得運行標識后,設計標識自動作廢。運行標識到期后,應由原評價機構按照評價要求重新對項目進行核查確定。
五、按照我省強制執行的綠色建筑設計規范、設計要點進行設計,并通過施工圖審查的建筑可認定為綠色建筑,并納入我省綠色建筑項目、面積的統計范圍。如上述建筑需要獲得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與證書,應按照綠色建筑標識評價工作要求,依據綠色建筑評價相關標準,履行相應的評價程序。
六、各評價機構頒發的標識、證書應保持統一,按住建部原有式樣不變,編號由省住建廳按照住建部確定的編號規則編號。
七、各評價機構應及時將綠色建筑標識項目的受理情況、評價情況和評價結果向省住建廳備案。備案內容參考附件。
八、各市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將綠色建筑納入建筑項目全過程管理。認真落實《黑龍江省綠色建筑行動實施方案》(黑政辦發[2013]61號)要求,對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筑,哈爾濱、大慶市市本級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應強制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省廳將定期開展監督抽查。同時各地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收集、統計、分析和管理綠色建筑項目,引導綠色建筑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