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建設部關于制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的有關要求,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已發布的涉及民用建筑室內環境污染的有關國家標準,編制本規范。
本規范規定了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用于民用建筑工程時,為控制由其產生的室內環境污染,對工程勘察設計、工程施工、工程檢測及工程竣工驗收等階段的規范性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全國城鎮各類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不適用于工業建筑工程及倉儲性建筑工程。
本規范編制過程中,考慮了我國建筑業目前發展水平、建筑材料及裝修材料工業現狀,結合我國新世紀產業結構調整方向,并參照了國內外有關標準規范。
本規范共分六章。主要內容有:總則,術語,材料,工程勘察設計,工程施工及竣工驗收。本規范由國家建設部提出。
本規范主編部門:河南省建設廳。
本規范編制管理單位:河南省建筑工程標準定額站。
本規范主編單位:河南省建筑科學研究院
參編單位:蘇州市衛生檢測中心
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河南省輻射環境監測管理站
蘇州城建環保學院
南開大學
清華大學
本規范編制主要起草人員名單:王喜元、劉宏奎、潘紅、熊偉、韓華峰、申建宇、朱軍、巴松濤、馬良才、朱強華、丁建森、丁建、裴玉仁、戴樹桂、周中平
一.總則
1.0.1為了預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保障公眾健康,維護公共利益,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確保安全適用,特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內裝修工程的環境污染控制。本規范不適用于構筑物和有特殊凈化衛生要求的民用建筑工程。
1.0.3本規范中實施污染控制的污染物:
放射性污染物氡(Rn-222),化學污染物甲醛、氨、苯及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
1.0.4民用建筑工程按不同的室內環境要求分為以下兩類:
Ⅰ類民用建筑工程:住宅、辦公樓、醫院病房、老年建筑、幼兒園、學校教室等建筑工程;
Ⅱ類民用建筑工程:旅店、文化娛樂場所、書店、圖書館、展覽館、體育館、商場(店)、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室、醫院候診室、飯館、理發店等公共建筑。
1.0.5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應遵守國家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工程設計、施工應選用低毒性、低污染的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
1.0.6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二.術語
2.0.1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指非生產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辦公樓、幼兒園、學校、食堂、影劇院、商店、體育館、旅館、醫院、展覽館等。
2.0.2民用建筑工程(civil building engineering):本規范所指民用建筑工程是新建、擴建、改建的民用建筑結構工程和裝修工程的統稱。
2.0.3室內環境污染(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室內空氣中混入有害人體健康的氡、甲醛、苯、氨、揮發性有機物等氣體的現象。
2.0.4室內空氣環境指標(standard for indoor air environmental):室內空氣中有害污染物含量的限值。
2.0.5建筑材料環境指標(standard for building materials):建筑材料中有害成份的含量的限值。
2.0.6環境測試艙(environment test chamber):一種模擬室內環境對建筑材料有害物釋放量進行測試的設備。
2.0.7質量厚度(mass thickness):物質的厚度與其密度的乘積,即單位面積上的質量。
2.0.8放射性比活度(specific activity):某種材料單位質量的某種放射性核素的活度。
2.0.9放射性等效比活度(equalizing specific activity):某種材料中鐳( )的比活度( )、釷(232Th)的比活度( )、鉀( ) 的比活度( ),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值;其式中 --放射性等效比活度,單位:。
2.0. 10人造木板(wood-based panels):以木質及植物纖維為原料經機械加工分離成各種形狀的單元材料,再經組合并加入膠粘劑壓制而成的膠合板、纖維板或刨花板等板材。
2.0. 11飾面人造木板(decorated wood-based panels):以人造木板為基材,經涂飾或復合各種裝飾材料面層的板材。
2.0. 12水性涂料(water based coatings):以水為稀釋劑的涂料。
2.0. 13水性膠粘劑(water based adhesives):以水為稀釋劑的膠粘劑。
2.0. 14水性處理劑(water based treatment agents):以水作為稀釋劑,能浸入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內部,提高其阻燃、防水、防腐等性能的液體。
2.0. 15溶劑型涂料(solvent-thinned coatings):以有機溶劑作為稀釋劑的涂料。
2.0. 16溶劑型膠粘劑(solvent-thinned adhesives):以有機溶劑作為稀釋劑的膠粘劑。
2.0. 17游離甲醛釋放量(content of released formaldehyde):在環境測試艙法或干燥器法的測試條件下,木制板材材料中釋放游離甲醛的量。
2.0.18游離甲醛含量(content of free formaldehyde):在穿孔法的測試條件下,材料單位質量中含有游離甲醛的量。
2.0.19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content):在常壓下,沸點(或初餾點)不大于250℃的有機化合物。
三.材料
3.1無機非金屬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
3.1.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無機非金屬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磚、水泥、商品混凝土、預制構件和新型墻體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標限量應符合符合表3.1.1的規定。
表3.1.1無機非金屬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標限量
測定項目 限量
內照射指數(Ira) ≤1.0
外射指數(Ir) ≤1.0
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無機非金屬裝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衛生陶瓷、石膏板、吊頂材料等,進行分類時,其放射性指標限量應符合3.1.2的規定。
表3.1.2無機非金屬建筑裝修材料放射性指標限量
測定項目 限量
A B
內照射指數(Ira) ≤1.0 ≤1.3
外射指數(Ir) ≤1.3 ≤1.9
3.1.3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鐳Ra-226、釷Th-232、鉀K-40的放射性比活度應同時滿足內照射指數(IRa)不大于1.0、外照射指數(Ir)不大于1.3。
3.1.4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放射性指標的測試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的規定。
3.2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
3.2.1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用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必須測定游離甲醛的含量或游離甲醛的釋放量。
3.2.2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應根據游離甲醛含量或游離甲醛釋放量限量劃分為E1類和E2類。
3.2.3當采用環境測試艙法測定游離甲醛釋放量,并依此對人造木板進行分類時,其限量應符合表3.2.3的規定。
表3.2.3環境指標等級及甲醛平衡濃度表
類別 限量(mg/m3)
E1 ≤0.12
3.2.4當采用穿孔法測定游離甲醛含量,并依此對人造木板進行分類時,其限量應符合表3.2.4的規定。
表3.2.4環境指標等級及甲醛含量表
類別 限量(mg/100g,干材料)
E1 ≤9.0
E2 ≥9.0,≤30.0
3.2.5當采用干燥器法測定游離甲醛釋放量,并依此對人造木板進行分類時,其限量應符合表3.2.5的規定。
表3.2.5干燥器法測定游離甲醛釋放量分類限量
類別 限量(mg/100g,干材料)
E1 ≤1.5
E2 ≥1.5,≤5.0
3.2.6飾面人造木板可采用環境測試艙法或干燥器法測定游離甲醛釋放量,當發生爭議時應以環境測試艙法的測定結果為準;膠合板、細木工板宜采用干燥器法測定游離甲醛釋放量;刨花板、中密度纖維板等宜采用穿孔法測定游離甲醛含量。
3.2.7環境測試艙法,宜按本規范附錄A進行。
3.2.8穿孔法及干燥器法,應符合國家標準《人造板及飾面人造板理化性能實驗方法》GB/T 17657——1999的規定。
3.3涂料
3.3.1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用水性涂料,應測定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和游離甲醛的含量,其限量應符合表3.3.1的規定。
表3.3.1室內用水性涂料中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和游離甲醛限量
測定項目 限量
TVOC(g/L) ≤200
游離甲醛(g/kg) ≤0.1
3.3.2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用溶劑型涂料,應按其規定的最大稀釋比例混合后,測定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和苯的含量,其限量應符合表3.3.2的規定。
表3.3.2室內用溶劑型涂料中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和苯限量
涂料名稱 TVOC(g/L) 苯(g/L)
醇酸漆 ≤550 ≤5
硝基清漆 ≤750 ≤5
聚氨酯漆 ≤700 ≤5
酚醛清漆 ≤500 ≤5
酚醛磁漆 ≤380 ≤5
酚醛防銹漆 ≤270 ≤5
其他溶劑型涂料 ≤600 ≤5
3.3.3聚氨酯漆測定固化劑中游離甲苯二異氰酸酯(TDI)的含量后,應按其規定的最小稀釋比例計算出的聚氨酯漆中游離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含量,且不應大于7g/kg。測定方法應符合國家標準《氣相色譜測定氨基甲酸酯預聚物和涂料溶液中未反應的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單體》GB/T 18446——2001的規定。
3.3.4水性涂料中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游離甲醛含量的測定方法,宜按本規范附錄B進行。
3.3.5溶劑型涂料中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苯含量的測定方法,宜按本規范附錄C進行。
3.4膠粘劑
3.4.1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用水性膠粘劑,應測定其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和游離甲醛的含量,其限量應符合表3.4.1的規定。
表3.4.1室內用水性膠粘劑中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和游離甲醛限量
測定項目 限量
TVOC(g/L) ≤50
游離甲醛(g/kg) ≤1
3.4.2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用溶劑型膠粘劑,應測定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和苯的含量,其限量應符合表3.4.2的規定。
表3.4.2室內用溶劑型膠粘劑中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和苯限量
測定項目 限量
TVOC(g/L) ≤750
游離甲醛(g/kg) ≤5
3.4.3聚氨酯游離甲苯膠粘劑應測定游離甲苯二異氰酸酯(TDI)的含量,并不應大于10g/kg,測定方法可按國家標準《氣相色譜測定氨基甲酸酯預聚物和涂料溶液中未反應的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單體》GB/T18446-2001進行。
3.4.4水性膠粘劑中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苯含量測定方法,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的規定。
3.4.5溶劑型膠粘劑中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苯含量測定方法,應符合本規范附錄C的規定。
3.5水性處理劑
3.5.1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用水性阻燃劑、防水劑、防腐劑等水性處理劑,應測定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和游離甲醛的含量,其限量應符合表3.5.1的規定。
表3.5.1室內用水性處理劑中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和游離甲醛限量
測定項目 限量
TVOC(g/L) ≤200
游離甲醛(g/kg) ≤0.5
3.5.2水性處理劑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游離甲醛含量的測定方法,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的規定。
四.工程勘察設計
4.1一般規定
4.1.1對新建、擴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設計前,必須進行建筑場地土壤中氡濃度的測定,并提供相應的檢測報告。
4.1.2民用建筑工程設計必須根據建筑物的類型和用途,選用符合本規范規定的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
4.1.3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內通風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和《民用建筑設計通則》的有關規定。
4.2工程地點土壤中氡濃度調查及防氡
4.2.1新建、擴建的民用建筑的工程地質勘察報告,應包括工程地點的地質構造、斷裂及區域放射性背景資料。
4.2.2當民用建筑工程處于地質構造斷裂帶時,應根據土壤中氡濃度的測定結果,確定防氡工程措施;當民用建筑工程處于非地質構造斷裂帶時,可不采取防氡工程措施。
4.2.3土壤中氡濃度的測定方法,應符合本規范附錄D的規定。
4.2.4民用建筑工程地點土壤中氡濃度,高于周圍非地質構造斷裂帶區域3倍及以上、5倍以下時,工程設計中除采取建筑物內地面抗開裂措施外,還必須按國家現行標準!兜叵鹿こ谭浪夹g規范》中的一級防水要求,對基礎進行處理。
4.2.5民用建筑工程地點土壤中氡濃度,高于周圍非地質構造斷裂帶區域5倍及以上時,工程設計中除按本節第4.2.4條規定進行防氡處理外,還應按國家現行標準《新建低層住宅建筑設計與施工中氡控制導則》GB/T 17785--1999的有關規定,采取綜合建筑構造措施。
4.2.6 I類民用建筑工程地點土壤中氡濃度,高于周圍非地質構造斷裂區域5倍及以上時,應盡心工程地點土壤中的鐳-226、釷-232、鉀K-40的比活度測定。當內照射指數(IRa)大于1.0或外照射指數(Ir)大于1.3時,工程地點土壤不得作為工程回填土使用。
4.2.7民用建筑工程地點地質構造斷裂區域以外的土壤氡濃度檢測點,應根據工程地點的地質構造分布圖,以地質構造斷裂帶的走向為軸線,在其兩側非地質構造斷裂區域隨機布點,其布點數量每側不得少于5個。
4.2.8民用建筑工程地點地質構造斷裂區域以外的土壤氡濃度,應取各檢測點檢測結果的算術平均值。
4.3材料選擇
4.3.1Ⅰ類民用建筑工程必須采用A類無機非金屬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
4.3.2Ⅱ類民用建筑工程宜采用A類無機非金屬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當A類和B類無機非金屬裝修材料混合使用時,應按下式計算,確定每種材料的使用量:
( 4.3.2-1)
( 4.3.2-2)
式中:
fi--第i種材料在材料總用量中所占的份額(%)。
IRai--第i種材料的內照射指數;
Iri--第i種材料的外照射指數。
4.3.3Ⅰ類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內裝修,必須采用E1類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
4.3.4Ⅱ類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內裝修,宜采用E1類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當采用E2類人造木板時,直接暴露于空氣的部位應進行表面涂覆密封處理。
4.3.5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內裝修,所采用的涂料、膠粘劑、水性處理劑,其苯、有利甲醛、游離甲苯二異氰酸酯(TDI)、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的含量,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4.3.6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內裝修,不應采用聚乙烯醇水玻璃內墻涂料、聚乙烯醇縮甲醛內墻涂料和樹脂以硝化纖維素為主、溶劑以二甲苯為主的(O/W)多彩內墻涂料。
4.3.7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內裝修時,不應采用聚乙烯醇縮甲醛膠粘劑。4.3.8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粘合木結構材料,游離甲醛釋放量不應大于0.12mg/m3 ,其測定方法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
4.3.9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內裝修時,所使用的壁布、帷幕等游離甲醛釋放量不應大于 0.12mg/m 3 ,其測定方法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
4.3.10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內裝修中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質材料,嚴禁采用瀝青類防腐、防潮處理劑。
4.3.11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阻燃劑、混凝土外加劑的釋放量不應大于0.10%,測定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外加劑中釋放氨的限量》的規定。4.3.12 I類民用建筑工程中室內裝修粘貼塑料地板時,不應采用溶劑型膠粘劑。4.3.13Ⅱ類民用建筑工程中地下室及不與室外直接自然通風的房間貼塑料地板時,不宜采用溶劑型膠粘劑。
4.3.14民用建筑工程中,不應在室內采用脲醛泡沫塑料作為保溫、隔熱、吸聲材料。
4.3.15民用建筑工程室內裝修時,所使用的地毯、地毯襯墊、壁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及甲醛釋放量均應符合相應材料的有害物質限量的國家標準規定。
五.工程施工
5.1一般規定
5.1.1施工單位應按設計要求及本規范的有關規定,對所用建筑材料或裝修材料進行現場檢驗。
5.1.2當建筑材料或裝修材料進行現場檢驗,發現不符合設計要求及本規范的有關規定時,嚴禁使用。
5.1.3施工單位應按設計要求及本規范的有關規定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設計文件的要求。當需要修改設計時,應經原設計單位同意。
5.1.4民用建筑工程室內裝修,當多次重復使用同一設計時,宜先做樣板間,并對其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進行測試。
5.1.5樣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測試測試方法,應符合本規范第6章的有關規定。當測試結果不符合本規范的規定時,應查找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5.2材料進場檢驗
5.2.1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無機非金屬材料和裝修材料必須有放射性指標檢測報告,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的規定。
5.2.2民用建筑工程室內飾面采用的天然花崗石石材作為飾面材料時,當總面積大于200m2時,應對不同才產品分別進行放射性指標的復驗。
5.2.3民用建筑工程室內裝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必須有游離甲醛含量或游離甲醛釋放量檢測報告,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的規定。
5.2.4民用建筑工程室內裝修中采用的某一種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面積大于500m2時,應對不同產品進行游離甲醛含量或游離甲醛釋放量的復驗。
5.2.5民用建筑工程室內裝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膠粘劑、水性處理劑必須有總揮發有機化合物(TVOC)和游離甲醛含量含量報告;游離甲苯二異氰酸酯(TDI)(聚氨酯類)含量檢測報告,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的規定。
5.2.6建筑材料或裝修材料的檢驗項目不全或對檢測結果有疑問時,必須將材料送有資格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5.3施工要求
5.3.1采取防氡措施的民用建筑工程,其地下工程的變形縫、施工縫、穿墻管(盒)、埋設件、預留孔洞等特殊部位的施工工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
5.3.2Ⅰ類民用建筑工程當采用異地土作為回填土時,該回填土應進行鐳-226、釷-232、鉀K-40的比活度測定。當內照射指數(IRa)不大于1.0和外照射指數(Ir)不大于1.3時,方可使用。
5.3.3民用建筑工程室內裝修所采用的稀釋劑和溶劑,嚴禁使用苯、工業苯、石油苯、重質苯及混苯。
5.3.4民用建筑工程室內裝修施工時,不應使用苯、甲苯、二甲苯和汽油進行除油和清除舊油漆作業。
5.3.5涂料、膠粘劑、水性處理劑、稀釋劑和溶劑等使用后,應及時封閉存放,廢料應及時清出室內。
5.3.6嚴禁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用有機溶劑清洗施工用具。
5.3.7采暖地區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內裝修工程施工不宜在采暖期內進行。
5.3.8民用建筑室內裝修中,進行飾面人造木板拼接施工時,除芯板為A級外,應對其斷面及無飾面部位進行密封處理。
六.竣工驗收
6.0.1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內裝修工程的室內環境質量驗收,應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進行。
6.0.2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內裝修工程驗收時,應檢查下列資料:
1.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工程地點土壤中氡濃度的檢測報告、工程地點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鐳Ra-226、釷Th-232、鉀K-40含量檢測報告;
2.涉及室內環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及工程設計變更文件;
3.建筑材料及裝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檢測報告,材料進場檢驗記錄,復驗報告;
4.與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有關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施工記錄;
5.樣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記錄(不做樣板間的除外)。
6.0.3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及裝修材料的類別、數量和施工工藝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的有關規定。
6.0.4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必須進行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檢測結果應符合表6.0.4的規定。
表6.0.4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限量
污染物 Ⅰ類民用建筑工程 Ⅱ類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 ≤200 ≤400
游離甲醛(mg/m3) ≤0.08 ≤0.12
苯(mg/m3) ≤0.09 ≤0.09
氨(mg/m3) ≤0.2 ≤0.5
TVOC(mg/m3) ≤0.5 ≤0.6
注:表中污染物濃度限量,除氡外均應以同步測定的室外空氣相應值為空白值。
6.0.5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空氣中的氡的檢測,所選用方法的測量結果不確定度不應大于25%(置信度95%),方法的探測下限不應大于10 Bq/m3。
6.0.6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空氣中甲醛的檢測方法,應符合國家標準《公共場所空氣中甲醛測定方法》GB/T18204.26-2000的規定。
6.0.7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空氣中甲醛檢測,也可采用現場檢測方法,所使用的儀器在0—0.60mg/m3測定范圍內的不確定度應小于5%。
6.0.8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空氣中苯的檢測方法,應符合國家標準《居住區大氣中苯、甲苯和二甲苯衛生檢驗標準方法--氣相色譜法》GB/T11737-89的規定。
6.0.9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空氣中氨的檢測,可采用國家標準《公共場所空氣中氨測定方法》GB/T18204.25-2000或國家標準《空氣質量氨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GB/T14669- 93進行測定。當發生爭議時應以國家標準《公共場所空氣中氨測定方法-靛酚藍分光 光度法》GB/T18204.25-2000的測定結果為準。
6.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空氣中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的檢測方法,應符合本規范附錄E的規定。
6.0.11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應抽檢有代表性的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數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間。房間總數少于3間時,應全數檢測。
6.0.12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凡進行了樣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測試結果合格的,抽檢數量減半,并不得少于3間。
6.0.13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點應按房間面積設置:
1.房間面積<<st1:chmetcnv tcsc="0" numbertype="1" negative="False" hasspace="False" sourcevalue="50" unitname="m2" w:st="on">50m2時,設1個檢測點;
2.當房間面積50~100m2時,設2個檢測點;
3.房間面積>100m2時,設3-5個檢測點。
6.0.14當房間內有2個及以上檢測點時,應取各點檢測結果的平均值作為該房間的檢測值。
6.0.15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環境污染物濃度現場檢測點應距內墻面不小于0.5m、距樓地面高度0.8-1.5m。檢測點應均勻分布,避開通風道和通風口。
6.0.16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中游離甲醛、苯、氨、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濃度檢測時,對采用集中空調的民用建筑工程,應在空調正常運轉的條件下進行;對采用自然通風的民用建筑工程,檢測應在對外門窗關閉1h后進行。
6.0.17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中氡濃度檢測時,對采用集中空調的民用建筑工程,應在空調正常運轉的條件下進行;對采用自然通風的民用建筑工程,檢測應在對外門窗關24h后進行。
6.0.18當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的全部檢測結果符合本規范的規定時,可判定該工程室內環境質量合格。
6.0.19當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的全部檢測結果符合本規范的規定時,應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并可進行再次檢測。再次檢測時,抽檢數量應增加1倍。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再次檢測結果全部符合本規范的規定時,可判定為室內環境質量合格。
6.0.20室內環境質量驗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嚴禁投入使用。